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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文理学院绩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 知
作者: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3-03-15   点击数:

西安文理学院文件

 

西文理校发〔20239

 

 

关于印发《西安文理学院绩效审计暂行办法  

 

各部门、各学院:

2022年11月1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西安文理学院绩效审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文理学院

2023年3月14

西安文理学院绩效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绩效审计工作,提高绩效审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学校事业发展、部门履职、预算管理、经费开支、资源使用等活动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效果性,是指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效率性,是指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经济性,是指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学科研成果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及其从事的绩效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学校绩效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绩效审计应着眼于发现问题,立足于提高教育资源使用的效益,促进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且经济、 有效地执行有关经济政策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实现既定经济目标的程度及影响进行审计,为学校提供绩效评价意见;

(三)对被审计单位在资源使用、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整改建议。

第五条 实施绩效审计项目时学校应当充分考虑对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授权承担相应的经济管理责任,对组织经济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负责。审计处开展绩效审计不能减轻或者替代各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时,既可以针对本单位的全部或部分经济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的项目和业务。

第八条 审计处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时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所选项目对学校事业发展影响较大、社会和师生员工关注度较高;

(二)时效性原则。选择项目应围绕学校当前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介入时机适宜;

(三)增值性原则。所选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较高;

(四)可行性原则。选择项目时要考虑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程度、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绩效审计可以同时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以只侧重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条 绩效审计的对象包括学校及其校办产业、重大政策、重大重点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绩效审计的内容涵盖被审计单位的全部资金收支及相关管理活动。审计项目可以分为单位整体绩效审计、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审计、预算执行绩效审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固定资产建设绩效审计、对外投资绩效审计、校办产业绩效审计和其他项目绩效审计等。

)学校整体绩效审计主要内容:

围绕单位职责、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主要审查本单位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二)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审计主要内容:

根据重大政策和重大重点项目特点,主要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审查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

(三)预算执行绩效审计主要内容:

.审查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偏差及原因;

.分析和评价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审查预算部门的绩效管理措施及执行效果;

.评价预算部门的预算考核情况;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四)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主要内容:

.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查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以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情况;

.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立项、批复、实施、管理、完成、验收等情况,分析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五)固定资产建设绩效审计分为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

.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情况。审查项目立项的程序和手续,分析投资决策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2)项目实施情况。审查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招标和项目施工、安装、验收程序,分析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情况,评价项目建设、管理、使用、监理、审计等部门沟通协调的有效程度;

(3)项目运行效果。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运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等立项文件的预期目标。

2.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主要内容:

(1)审查设备购置立项、采购招标、调试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效果;

(3)分析设备运行次数及开机时间,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成果,综合绩效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立项)书的目标。

(六)对外投资绩效审计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情况。审查项目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评价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

2.项目管理情况。审查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3.项目投资效益。评价项目投资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存在因决策或操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和浪费问题。

(七)校办产业绩效审计主要内容:

.企业经营活动。审查企业经营决策的合规性,评价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企业经营绩效。审查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分析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非正常盈亏的原因, 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八)其他项目的绩效审计内容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绩效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绩效审计。

第十三条 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的财务收支不实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处可中止绩效审计并启动其他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依据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选择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的绩效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选择绩效审计方法时,除运用查证、观察、谈访、咨询、抽样、函证、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等常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数量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调查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等其他方法。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绩效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绩效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选择适当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当遵循重要性、客观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从绩效分析角度,对影响绩效的重要问题进行评价;

(二)客观性原则。在审计查证的基础上,依据评价标准, 对相关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三)准确性原则。审计评价应措辞恰当,表述清楚,审计结论要有事实和依据的支持;

(四)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稳健谨慎,对超越审计范围、依据不充分、难以定性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法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准则、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

(三)经济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指标、工作任务、历史最好水平、教育部或陕西省教育系统公布的行业指标等;

(四)参考标准。主要包括预算、计划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公认的业务惯例和民意评价,被审计部门的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专业处和专家的意见,各级教育系统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审计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比较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估法、教职工评价法等。

绩效审计评价时可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 绩效审计的定量评价以结果导向分析为基础,围绕绩效审计评价内容设置评价指标,逐步建立系统、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被审计项目的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应当与被审计对象管理层进行沟通,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客观公正、表达清晰、结论合理。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审计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的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当审计风险较大,难以做出总体评价时,可以只做分项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

第三十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绩效审计结果应当纳入部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经费拨款、专项项目考核内容,与学校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作为学校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31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