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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 通 知
作者: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2-04-25   点击数:





西安文理学院文件

 

西文理校发〔202180



西安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

 

各部门、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学校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经2021年12月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

西安文理学院

2021年12月1日

西安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审计人员。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七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校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学校保证审计处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相关工作经历。在审计项目集中或人员不足情况下,审计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将审计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也可以通过临时聘用学校相关专业教师、财务人员或与其他高校审计人员互换交流方式解决。

第九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规范审计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级)、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不断进行政策法规及审计业务知识学习,参加培训和相关的继续教育,学校应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一条 审计处机构变动和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各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西安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落实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学校和所属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建设项目预算审计、竣工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符合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党委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二)对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党委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南、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等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和学校的中心任务,制订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对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按学校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审定,学校领导签发。经审定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六)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归档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审计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是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制度。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财务、信访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向学校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由学校党委或行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九)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十)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安文理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12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