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西安文理学院校园基础设施维修
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经2021年1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西安文理学院 校园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西安文理学院
2021年1月8日
西安文理学院
校园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校园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在项目申报、执行、验收、支付等环节的工作,本着为学校节约资金,做好校园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学校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招标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是指涉及校园校舍改造、装饰装修、建筑物内外墙维修、建筑物地面维修、屋面防水维修、校园道路维修、建筑门窗维修、校园各管井维修及其他经审批需实施的维修项目。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三条 零星维修改造项目(投资3万元以内)的审批工作流程。
1.由执行部门提请的,应以派工单的形式履行部门内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由非执行部门提请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执行部门审批,经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以派工单形式履行执行部门内审批程序。
零星维修改造项目,派工单即为立项文件,作为项目实施、验收、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四条 小型维修改造项目(投资3万元—10万元)的审批工作流程。
1.由非执行部门提请的项目,需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维修申请,注明项目的内容、标准、位置、投资、项目位置等信息,经本部门主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主管财务校领导、执行部门主管校领导、执行部门负责人依次审批(审批需注明资金来源)。
2.由执行部门提请的项目,需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注明项目维修内容、方案、预算、位置、资金来源等信息;预算外的项目,尚需计划财务处处长、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小型维修、改造项目,领导批准文件即为立项文件。
第五条 大型维修改造项目(投资10万元—50万元)的立项审批工作流程。
投资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除履行第四条中规定的审批程序,无论是否计划内项目,均需经计划财务处长、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明确资金来源;预算外项目还需经校长审批。
大型维修改造项目,领导批准文件即为立项文件。
第六条 重大维修改造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立项审批工作流程。
1.未列入部门预算50万元—100(不含100)万元的项目、或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50万元—200(不含200)万元的大额度资金调整,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以会议纪要作为立项执行文件。
2.未列入部门预算100(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200(含2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调整,需经党委会研究确定,以会议纪要作为立项执行文件。
3.已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以计划财务处下达的预算文件为立项文件。
第七条 应急维修改造项目决策。
应急维修改造项目除法律规定的抢险、救灾等范畴外,还包括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切实利益,经审批认定的紧急抢修、应急维修改造等内容。
1.投资30万元以内的应急维修改造项目,确定其为应急项目的权利在执行部门的主管校领导。经主管校领导确认的应急维修改造项目,可以先行实施,边实施边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项目经审批后,需补办分散采购手续。应急维修改造项目以直接委托的方式快速选定施工单位。
应急维修改造项目应加快从简编制、审核预算,在结算审核中应适当考虑应急维修的成本增加。
2.投资超过30万元以上的应急维修改造项目,执行《招投标法》和西安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施工前期工作程序
第八条 零星维修改造项目,执行部门在收到立项审批文件后,按照批准文件批复内容采取派工单的形式委托常用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小型维修改造项目,执行部门在收到立项审批文件后,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勘察,制定维修方案,编制项目预算(最高限价)送审计处备案审查。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备案审查通过后,采取派工单的形式委托常用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派工单明确维修方案、施工单位、执行部门项目负责人。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内容编制工程结算。由执行部门负责草拟合同并办理审批手续,合同价即为经审计处备案的价格(综合单价固定)。
第十条 大型维修改造项目,执行部门在收到立项审批文件后,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勘察,制定维修方案(如需设计图纸的,安排设计人员或单位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的选用执行招标管理办法),编制预算(最高限价)提交审计处审核,办理招标手续,组织工程招标(限于投资30万元内的分散采购项目),起草施工合同,办理施工合同审核、备案手续,按照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内容落实施工。
第十一条 重大维修改造项目,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招标管理执行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招标最高限价管理执行学校审计管理办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合同管理。
1.维修改造项目的合同管理执行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程序。
2.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手续由执行部门办理。
3.合同的备案由负责招标的部门办理。
4.合同的执行由项目执行部门承担,并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维修改造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执行部门对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作为甲方代表,是执行部门对工程实施管理的唯一合法代表;负责落实执行部门的管理意图,履行合同义务,控制合同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在执行部门的工程管理活动中,项目负责人是唯一能够代表学校签署工程管理、经济、技术文件的人;其他人员在参与管理活动中所签署的文件,未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一律无效。其他人员在参与管理活动中,所发的口头指令与项目负责人矛盾的,以项目负责人的指令为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认真落实部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应积极能动的开展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成效负总责,管理成果作为部门内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计入其个人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涉及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履行工程变更、签证的内部报批程序,按照批准文件签署工程变更、签证单,对其签认的文件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签证的,应严格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实行)》完成各项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认质认价的,应严格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人、材、机认质认价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各项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涉及聘用监理的,监理单位的管理由执行部门负责。监理单位的聘用程序执行学校招标、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和程序。
第五章 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派工单)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或执行部门项目负责人)验收;
2.监理(或执行部门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报请执行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3.执行部门专项验收负责人组织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4.执行部门组织召开综合验收会。
5.零星、小型维修改造项目验收程序中不执行本条 2、4款。
第二十三条 执行部门针对维修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独立运行机制,由专人负责。施工单位代表和执行部门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总监必须参加。项目负责人负责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交。验收专项负责人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零星维修改造项目和小型维修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执行部门验收专项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同时邀请项目提请部门项目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监管、监督部门派员参加;与施工、监理方代表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验收过程主要对照项目立项文件、施工说明或图纸、施工合同、造价结算文件、施工现场实际完成成果等进行核对,确认施工内容、质量标准、复核工程量,并填写验收表,签署明确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和重大维修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除执行第二十四条程序外,还需另行组织一次由学校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派员参加的综合验收会,填写验收表(验收表采用西安市政府采购制式表格),签署明确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隐蔽验收、检测、检验的,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在验收时一并交付验收。
第六章 维修改造项目竣工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竣工结算应由专人负责,执行部门应明确专责人员负责相关配合、协调工作。专责人员按照项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配合审计处及其委托的造价审核单位的审核工作;负责协调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零星维修改造项目的结算以执行部门审核结果为准,并作为支付依据。执行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单位进行审核。1万元以内的项目参考市场价格进行结算;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需报审计处备案审查。
以上结算文件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结算书,有定额的须套用既有定额,无定额可套用的参考市场价格。零星维修项目在编制结算书时,可适当考虑人工降耗和材料零散采买造成的价格上涨等因素,适当调整相关系数和价格。
第三十条 小型维修改造项目、大型维修改造项目、重大维修改造项目的结算,以审计处的审核结果为准,并作为支付依据。
第三十一条 零星维修改造项目结算中,涉及人、材、机价格认定的,参考市场价格水平,综合考虑维修工作的各项难度系数进行审核,以造价审核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 小型维修改造项目、大型维修改造项目、重大维修改造项目,在结算审核中,涉及人、材、机价格认定的,执行国家、省市、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零星维修改造项目的结算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或派工单、结算造价文件、施工内容说明或图纸(含施工前后对比影像资料)、竣工验收单。
第三十四条 小型维修改造项目、大型维修改造项目、重大维修改造项目的结算资料包括立项文件或派工单、招标汇总资料、合同、变更(签证)文件、结算造价文件、施工内容说明或图纸、竣工验收单和审计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零星维修改造项目的结算成果为结算书;小型维修改造项目、大型维修改造项目、重大维修改造项目的结算成果,为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结算审核意见。
第七章 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款支付实行专人负责制,执行部门应明确由部门报账员担任,全过程负责支付手续的审核、报批、联系计划财务处支付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款支付,由各项目负责人收集支付资料,填写费用报销单,在经办人栏签字确认,联系验证人签字,装订完毕后交报账员办理审批手续。报账员负责按照学校相关支付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支付资料包含立项报告或派工单、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核书、施工单位支付申请、发票,费用报销单等。
第三十八条 零星维修改造项目、小型维修改造项目一般不支付预付款,待工程结算审核后一次性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三十九条 大型维修改造项目、重大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合同约定需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参照第三十七条执行,资料含合同、发票、施工单位支付申请、费用报销单。
第四十条 大型维修改造项目、重大维修改造项目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除执行第三十七条外,还需执行工程款支付对账程序,由计划财务处相关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对账,出具对账单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与学校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总额3%的比例,将履约保证金交至计划财务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施工单位。执行部门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不再另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质保金到期退还手续的办理按照本条(二)款执行,资料含交款收据(转账截图)、支付申请、合同。如遇交款收据丢失,则由申请支付单位提交丢失情况说明,由项目负责人、报账员、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作为支付依据。
第八章 维修改造项目质保期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维修改造项目(5万元以上)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参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土建项目质保期2年;装饰装修项目质保期2年;防水维修、改造项目质保期5年;水电改造项目质保期2年。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或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算。
第四十四条 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为工程合同价款或结算审定价款的3%;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四十五条 质保期的管理由执行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管理。施工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7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联系,负责说明和培训使用注意事宜。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关于质保工作的要求,履行质保义务和责任,如出现使用单位投诉现象,执行部门有权在支付质保金时予以扣减质保金或延长质保时间,具体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十六条 执行部门明确项目负责人为质保期内的总负责人,负责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使用单位的要求执行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规定,并负责质保具体执行工作和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如出现项目负责人调离岗位或因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则由执行部门另行安排专人负责。
第九章 维修改造项目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实行全过程档案存档制度。工程台账登记与工程档案的收集由项目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并随项目实施进度随时登记台账与档案整理,一般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收集、装订工作。涉及施工过程验收、检测、检验的资料,应于验收前整理完毕。
执行部门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的整理、归档、存档、借阅工作,一般存档期为10年。存档期满后,履行审批手续,可销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说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文中述及**万元以上的,包含**万元;述及**万元以内的,不包含**万元。
西安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