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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9-12-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确保审计项目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审计跟踪及后续审计以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措施与程序。

第三条  审计处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应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四条  审计处应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按计划实施;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限制,选派具有承担该项目专业胜任能力并与该项目审计内容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明确组长和主审的职责,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通过调查了解、查阅资料和征询意见等方式进行审前调查,并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审计方案。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干部管理隶属关系、财务隶属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等;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及相关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审计工作目标;

(三)审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四)审计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五)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小组组长、审计小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审计方案编制的日期、编制人和审批人;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方案,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审计处处长批准后实施。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应经过审计处处务会议审定。审计方案的重大调整需按原方案审计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并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或者实质性测试。据此分析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将审前调查结果,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音像证据、电子数据、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注明原因,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其予以复核。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报告、批复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并由审计人员签名;

(四)通过调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取得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参与调查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的差异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不能或者不宜取得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实物证据、音像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应按照规定编制成书面材料。

实物证据应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音像证据和电子数据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应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后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工作记录之后。

第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并认真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审计日记是以审计人员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具体应包括:审计事项的名称;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未经原记录人员书面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删改。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名称;

(二)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的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两者对应关系应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加以注明。

  审计小组组长或者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审计小组组长、复核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小组组长应当督促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行为负责。

 复核人员对复核意见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负责。审计小组组长对审计项目的全部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负责。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是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客观、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立项依据、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其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等;

(五)审计结果,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作出的审计结论;

(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决定,按照重要性原则披露存在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整改决定;

(七)审计评价,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客观、公正、谨慎的评价意见;经济责任审计应同时对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八)审计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和加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审计建议;

(九)全面整改落实的时限要求。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处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审计处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组认真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修改审计报告。进行意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记录,经被审计对象签证后,作为修改审计报告的依据。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五条  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长审阅后报主管校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长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六章 审计跟踪的质量控制

   审计跟踪是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落实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审计报告正式发文时,审计组长应编制《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表》,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表》应列示审计报告中主要审计意见。

   审计组长负责收集、分析被审计单位落实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的书面报告。必要时,及时向审计处长汇报。

十条   对重要事项的审计意见,审计处在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九十日内组织实施后续审计。 确定重要审计事项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和时间限制;

(三)纠正措施的成本和效益;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后续审计是指审计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存在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一般由原项目审计小组组长负责实施,并按审计报告程序递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七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审计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由审计组负责。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证明性、立项性其他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整改报告、复核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等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等,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五)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八章   审计评估与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接受上级部门对审计质量的督查和评估。

第四十七条 审计处应通过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 审计处处长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务审计,工程审计参考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