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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西文理校发〔2018〕95号)
作者: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9-07-18   点击数:
 

 

西安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西安文理学院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校领导审批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文理学院

20181123

西安文理学院

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校内整改落实部门(学院)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整改落实部门(学院)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被审计部门(学院);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等平台或组织召开审计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审计揭示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协商确定审计整改意见和审计处理方案,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协调、推动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刚性约束。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整改落实部门(学院),整改工作责任主体的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审计整改责任。离任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部门(学院)的审计整改工作。

分管校领导负责督促所分管部门(学院)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汇总报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 整改程序与整改结果报告

第六条 整改落实部门(学院)应当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或督查督办通知书后进行研究与整改。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成立整改工作小组,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员、整改时间表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工作实效。

第七条 整改落实部门(学院)应在审计报告要求的整改时限内,将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八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及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财务收款或调账凭证,制订、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章制度、政策措施或工作流程的文件、相关会议纪要等。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章 检查督办

第九条 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工作台账,对审计整改实行跟踪检查和督查,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该部门(学院)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整改落实部门(学院)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如需实施后续审计,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要提出问责建议。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拒绝、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进行审计整改工作,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三)未及时将审计整改工作结果报送审计处,或向审计处报送的整改情况失实的;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边改边犯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

(一)整改落实部门(学院)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整改落实部门(学院)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范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

(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整改落实部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各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