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学院: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
西安文理学院
2019年7月11日
西安文理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防范财务风险,堵塞漏洞,促进学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四条 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情况。
(一)预算管理的情况
1.预算管理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2.预算编制是否符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是否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3.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到位。
4.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随意调整的现象,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的情况。
5.预算确实需要调整应有充分、合理的书面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等资料,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6.财务预算信息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开。
(二)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
1.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等,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分析其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
3.收入预算是否按目标积极组织完成,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行为。
4.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准确进行分类。
5.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6.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
(三)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
1.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支出,包括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集中管理核算。
2.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3.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超预算的经费支出及资金审批权限是否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随意改变规定的计价方法,多列、少列或不列支出等行为,是否准确进行分类。
5.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
6.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
(四)预算执行结果的情况
1.分析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
2.支出预算执行的效果和效益情况如何,计算分析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指标。
3.学校及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尚存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五条 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收入与支出、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一)决算报表情况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
4.审查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5.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并进行必要的披露。
6.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二)收支情况
1.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全面,并如实地反映了学校年度收支情况。
2.收入与支出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符合《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支出经济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符合《经济支出分类科目改革方案》,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3.是否存在未入账的收入与支出,或在往来账户挂账而未在决算报表中反映的收入与支出。
4.支出的项目是否按照财政批复的财政支出类型、预算类型和类款项等要求列支。
(三)资产情况
1.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舞弊盗用等情况。
2.各类暂付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呆账、坏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有论证、购置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和集中采购制度;资产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4.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5.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及时回收投资本金和收益,其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6.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7.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四)负债情况
1.负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大额借入款项(包括银行贷款、其他形式融资等)是否经过论证和法定程序批准,其使用效益和效果如何。
2.对各项负债包括各类暂存款、应缴款项等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3.有无长期挂账现象,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4.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5.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有关事项。
(五)净资产情况
1.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累计盈余、专用基金等的余额及其增减变化情况。
2.收支结余的计算是否正确,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3.各项专用基金的计算、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会计核算和管理是否合规,使用效益如何。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需要,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程序:
(一)审计处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报经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批后,在实施审计前五个工作日发放审计通知书,提出审计要求,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二)计划财务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三)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计划财务处意见。计划财务处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处,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处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根据校领导审批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印发报送学校领导,抄送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
(六)计划财务处牵头各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报告,落实审计意见。
第八条 审计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及时了解学校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
第九条 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时,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
(2)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的批复文件。
(3)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规定、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
(4)申请调整预算的报告或批准的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5)年度的会计科目表、余额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及有关电子数据资料等。
(6)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银行对账单、库存现金盘点表、对外投资资料、上级审计部门审计的相关事项的审计报告等。
(7)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其他有关资料。
(8)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提交上述相关的资料时,应签署审计承诺书,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账表、文件、证明材料及其他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第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运用检查、调查、询问、抽样、计算、分析等复核性审计方法。
第十二条 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及时纠正,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审计处要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在审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有意拖延、拒不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单位,审计处将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查出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