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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西文理校发〔2019〕50)号
作者: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9-07-18   点击数:
 

 

西安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

  

各部门、各学院: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

西安文理学院

2019711

西安文理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提质增效,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社会资金(联建引资)、自筹资金、捐赠款等投资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工程;水电气暖设施、网络铺设、道路、室内外装饰、校园美化、绿化等建设、维修、维护工程,以及学校委派的其它需要审计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项目管理单位、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独立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其中,职工集资建设的家属楼工程审计,邀请集资户代表参与审计活动。

第七条 独立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应当配备具有工程、财经类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八条 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委托中介”)由学校招标办公室从陕西省教育系统和西安市财政局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备选库遴选,审计处委托审计业务,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限期报送有关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项目管理单位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六)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审计范围:

(一)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应进行全过程审计(含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分阶段或分环节审计。学校一般委托一家中介机构负责全过程跟踪审计,再由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终审,造价以终审金额为最终依据。跟踪审计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二)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须进行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含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审核)。100万元以下的,采用“一编一审”模式审核;1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背靠背双清单”模式审核;

(三)项目预算在3万元(含)以上的,须进行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含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项目预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实行先期备案、事后随机抽查审计。项目管理单位需在报账前,将工程结算审计资料移交清单及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备案;项目管理单位对竣工结算书审核签字盖章,经审计处加盖备案章后作为报账依据;

(四)项目施工合同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须进行施工过程阶段审计;

(五)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须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视学校管理要求和委托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六)以上范围内,未经建设工程项目相应阶段、环节审计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招标、施工及财务支付。

第十二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评价。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与评价。

(三)投资估算的审查与评价。

(四)资金来源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二)合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勘察等合同是否合规。

(三)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

第十四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的审查和评价。审查监理、代理招标、预算编制、委托管理、项目代建、施工单位等单位的招标方式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明确且详细,是否有倾向性和不公平条款;审查标段的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人为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现象;审查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有关招投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圆满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二)合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监理、代理招标、预算编制、委托管理、项目代建等合同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收费是否合理;审查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是否合法、合规;工程的有关经济条款、项目工期、取费标准、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质量要求、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完整合理、经济严谨、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条款相符。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简称造价预算)的审查与评价。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是否规范、完整、合理;工程量计算运用的数据,是否与施工图所列的数量、尺寸、材质相符;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有无错算、多算和漏算;预算单价的套用是否正确、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项目管理单位履职程序、岗位职责、工作日志、相关记录执行情况;审查项目管理单位关于隐蔽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等方面的履职情况。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招标文件中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及采购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品牌、规格、单价的,进场前是否经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和验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和设备进场时有无严格的进场验收程序和标准等。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是否有效管理和控制。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施工签证过程是否规范,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未包括的内容。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计量是否准确,价款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全面;工程数量是否真实,套项、取费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执行的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正确等;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内容是否真实,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甩项工程是否调减,结算增减项目、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合格,验收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乎规定;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损失浪费,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债权债务核算及管理是否真实、准确,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及时。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各阶段审计按照送审接收、对接审计、意见沟通(适用工程管理审计)或对账沟通(适用工程造价审核)、出具报告、结果运用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各阶段审计资料要求(见附件)。其中:单项工程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管理单位需在施工前将工程预算审计资料移交清单、立项论证等集体决策相关资料、 项目资金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工程预算)及合同送审计处备案。未按期备案的不予接收该项目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由国家审计机关或市财政评审中心组织审计的,按照国家审计机关或市财政评审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送审的工程项目,已付工程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应扣除甲方供材、分包项目)的85%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所送项目审计资料应严格把关、一次报齐,所送资料须为有效原件,并要求施工单位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应当承担工程造价、质量监控、工程进度等责任,工程送审前工程监理应签章认可,承担初审把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送达审计后的全部资料及有关手续,一般不予更改或补办(包括施工单位漏计的结算、补办的签证或变更等,对原有资料做澄清说明的除外),如确需更改或补办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项目管理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导致投资总额增加幅度超过10%的工程结算项目,审计处不予接收。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通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核对、认证及提供资料等过程期限为两个月,逾期退回送审资料。并从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已发生委托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经审计,其审减金额(不包括基本审计费)超过5%低于10%时,由施工方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如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施工合同为准,但不得高于5%);审减金额超过10%时,由施工方承担全部(包括基本审计费用)审计费用。以上应由施工方承担的审计费用,由审计处书面通知项目管理单位及计划财务处,由项目管理单位在办理工程付款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与施工单位有关的内容,项目管理单位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关于审计争议解决

(一)由有仲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裁定。

(二)由上级审计机关或市财政评审中心裁定。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管理权限移交校纪委(监察室)和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五)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决算的;

(六)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的;

(九)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种行业、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审计事项,另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文理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西文理院校发2015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审计资料要求


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审计资料要求

一、投资立项、勘察设计阶段审计资料要求:

1.项目批准建设、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勘查等有关文件、制度及会议纪要;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及电子版、中标通知书、招标过程资料(含澄清、答疑资料、会审纪要等);

3.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含广联达电子版);

4.合同书、协议及有关的会议纪要;

5.设计图、施工图或文字说明;

6.其他有关资料。

二、施工准备阶段审计资料要求:

1.单项工程1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工程预算)采用“一编一审”模式审核,按以下内容送审资料:

1)工程预算审计资料移交清单;

2)集体决策立项、论证的相关资料;

3)项目资金预算(在计划财务处支付的项目编号或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复的资金预算);

4)预算书(含广联达电子版);

5)施工图或文字说明;

6)其他与工程预算有关的资料。

2.单项工程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工程预算)采用“背靠背双清单”模式审核,按以下内容送审资料:

1)工程预算审计资料移交清单;

2)集体决策立项、论证的相关资料;

3)项目资金预算(在计划财务处支付的项目编号或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复的资金预算);

4)设计图纸;

5)主材设备品牌规格明细表;

6)材料价确定原则(是否按照信息价下浮);

7)暂列金额;

8)材料暂定价;

9)专业工程暂估价;

10)其他与工程预算有关的资料。

三、施工阶段审计资料要求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执行。

四、竣工结算审计资料要求:(以前各阶段审计已报送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1.单项工程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备案资料包括:

1)工程结算审计资料移交清单;

2)承诺书(施工单位);

3)集体决策确定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

4)工程结算书(含广联达电子版);

5)合同书、协议及有关的会议纪要;

6)验收报告;

7)竣工图纸或文字说明。

2.单项工程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且已在审计处进行预算备案的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包括:

1)工程结算审计资料移交清单;

2)承诺书(施工单位);

3)集体决策确定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

4)工程结算书(含广联达电子版)、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如有);

5)合同书、协议及有关的会议纪要;

6)验收报告;

7)竣工图纸或文字说明;

8)工程变更资料(如有);

9)隐蔽工程验收影像资料(如有);

10)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如有)。

3.单项工程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送审还需在本条资料1的基础上增加:

11)招投标文件(含电子版)、中标通知书、招标过程资料(含澄清、答疑资料、会审纪要等);

12)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认质认价资料、招投标资料、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或协议、清单(如有);

13)工程监理资料(如有)。

4.单项工程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还需在本条资料1和资料2的基础上增加:

14)工程开、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5)工程付款进度表;

16)全套工程地勘资料。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及资料要求:(以前各阶段审计已报送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送审单位报送送审报告,并提交以下工程项目送审资料原件、复印件及相应电子资料各一份。

1.项目批准建设、设计、概算、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2.工程结算审计资料;

3.计划财务处应提供财务决算审计所需报表、账簿、会计凭证、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等财务资料;

4.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