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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2-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监管体系,促进科研经费规范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与科研管理相适应的科研经费审计制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西安文理学院审计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指监察审计处依法、依规组织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依据是项目立项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条例、上级和学校有关财经规章制度、科研项目合同以及教育系统审计制度等。

  第四条    凡列入我校科研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纳入我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由监察审计处负责,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分工协助,共同完成。科技处负责科研经费审计所需各种科研项目资料收集;项目负责人组织清查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按照编制决算的要求,认真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并提供经费使用明细清单和固定资产清单;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和审核科研经费相关会计资料、账簿和财务数据;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国家规定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监察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课题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监察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和科研经费管理实际需要,全面或有针对性地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可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实施,也可以在项目结题后进行。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国家规定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聘请资质和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察审计处负责协调组织并监督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提出审计建议。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独立实施科研经费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相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所需资料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1.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项目经费管理是否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及校内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职责划分是否清晰,是否有效履行职责分工。

  4.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按项目单独建帐核算,是否专款专用。

  (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1.预算执行进度是否与项目建设进度一致。

  2.各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有无超预算和预算外支出。

  3.外拨经费是否有预算、合同或协议、项目批复及其他必要资料,是否存在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4.预算调整是否科学,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1. 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是否到位。

  2. 科研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和经济政策、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制度,有无超范围、超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3.科研经费开支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经费和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有无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经费、私设“小金库”现象,重点关注各类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

  (四)项目资产管理情况

  1.使用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大宗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

  2.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依据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

  3.相关资产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是否安全完整,其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如何。

  4.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

  (五)项目经费决算情况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经费决算。

  2.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

  3.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项目结题与结账情况

  1.是否按规定及时结题、结账,是否存在不及时结题或结题不结账情况。

  2.留用的后续支出是否合理,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2.财务会计资料(项目各年度收支明细账及相应记账凭证)。

  3.科研经费预算项目各年度汇总统计表(需由课题负责人、计划财务处签字盖章)。

  4.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5.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

  6.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报表中若含有购置属于国家专项控制的设备费用,应附有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7.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主安排科研经费审计和委托中介机构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 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 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或复印件)。

  3. 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4. 会计报表、账簿和凭证。

  5. 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6. 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 申请科研项目结项的有关文件及科研经费使用总结表。

  8. 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资料,需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分别提供,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科技处统一报送监察审计处。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科研项目负责人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决算报表须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的课题主要成员签字。同时,填写《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申请表》(见附件1)。

  2. 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所需资料和《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申请表》报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章后,由科技处汇总,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资料(含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的项目财务账簿及记账凭证等)报送监察审计处。

  3. 监察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达到规定的要求,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4. 监察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科技处提出书面审计意见,科技处负责协调、监督审计意见的落实。

  5.对于不具备审签条件、财务管理混乱或审签中发现弄虚作假,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截留、挪用科研经费,监察审计处不予审签。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科研项目,监察审计处报请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 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底,科技处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审计的科研项目计划,经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调整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须经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

  2. 监察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科技处、相关学院、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及时公布学校批复的科研经费审计计划并提出审计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和沟通审计实施安排,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3. 监察审计处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根据学校批准的科研项目审计计划和审前沟通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发放审计通知书。

  4. 科技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监察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监察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回答有关问题。

  6. 监察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项目负责人意见。上述单位和人员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监察审计处,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监察审计处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对采纳意见的及时修改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如需继续征求意见的,仍按以上程序进行。  

  7.监察审计处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根据校领导审批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8. 监察审计处向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

  9.科研经费审计后,课题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验收,监察审计处可向相关单位或校领导通报。

  10.审计小组在审计工作全部结束后,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在指定范围内聘请资质和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监察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审计,规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2. 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五份报相关部门存档(相关课题负责人、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档案室各一份)。

  第十二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三条  对于有群众举报或随机抽取审计发现有较大问题的科研项目,经报请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监察审计处反馈情况。

  (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二)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所属人员承担的科研经费收支情况承担监管责任,要积极监督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科技处要积极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召开审计结果通报会,并就共性问题进行总结研究,完善制度,制定措施,不断提升科研项目管理水平。

  (四)计划财务处要认真履行科研经费财务监督职责,指导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五)监察审计处针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和报告。

  (六)纪委对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经费审签申请表

  附件:      

  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申请表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所在学院(部门)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经费代码

  科技处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处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监察审计处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一式四份,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及监察审计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