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审计机关在对事业单位K单位开展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K单位某年度取得国有资产出租收入2,495,627.89元,仅将其中463,300.00元租金收入于2019年10月22日上缴财政,其余2,032,327.89元直接用于弥补本单位日常经费,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费、劳务费、维修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规定,K单位财务账面反映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的规定及时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A省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意见,要求K单位及时将坐支的非税收入共计2,032,327.89元上缴财政,今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K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