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委办发〔2022〕4号
各区县委审计委员会:
《西安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已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安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0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的通知》(陕审委办发〔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区县党委和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级部门、直属单位,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其他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部门单位,有责任协助开展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纠正、查处、追责问责、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责任问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针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以及不及时查处、查处不到位等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监督管理或者业务领导、指导的主管机关或上级单位。
第二章 审计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审计整改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纠正处理、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情况。
(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监督管理和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情况。
(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审计局提出的处理建议或者移送处理书,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情况。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报告市审计局,同时向市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在市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市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向社会公布整改结果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或事项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可向市审计局提出延期整改申请,作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市审计局,经市审计局研究同意后,在申请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 对市审计局移送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在作出处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审计局;在1年内未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审计局。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制度规定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制度规定送达市审计局。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审计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止相同问题或者类似问题屡审屡犯。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每年汇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向市政府报送整改情况的报告。受市政府委托,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审计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接受和配合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委员会就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视察、询问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负责人履行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被审计单位应将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按项逐条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三条 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纠正审计查出的具体问题,建立健全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对需整改的问题,分类提出整改要求,研究完善审计整改标准。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必要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年度审计项目一并实施,重点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是否整改到位作出评价。建立健全推动整改落实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督促整改效率。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协助落实和执行、处理处罚情况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和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审计整改责任问责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责任人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被审计单位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领导应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进行整改。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第十八条 对审计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问题,以及审计整改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应整改的问题或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的;
(三)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市审计局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四)整改结果应向社会公布而未公布的。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因客观原因未整改并承诺整改期限的,或未按承诺整改期限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在审计结论性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结论性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的。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纠正,但在下一次审计时,发现同类问题继续存在,属于屡审屡犯,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市审计局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研究,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四)经审计机关或相关部门多次督办未见成效的;
(五)法律法规或党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按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经督促、约谈后,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节。
第二十六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论性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由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审计局确认后可不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事项,按规定程序书面提请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追究处理。审计机关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条 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审计机关提请追究责任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情节轻重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将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党委、政府交办的属于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在报送党委、政府的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以往制定的审计整改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